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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刑事法律风险和防范 (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0-02-20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自湖北武汉起迅速波及全中国,导致春节假期延长,全国大部份人民宅家。汹涌而来的疫情使2020年农历春节成为一个令全中国人民都难忘的假期。此次疫情,既是对国家防控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国人素质的考验。疫情之中,有隐瞒湖北返家史的,有高价出售口罩的,有在网络、朋友圈中发布不实消息的,甚至有在医院直接攻击医护人员的,严重阻碍和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
为防控疫情蔓延、稳定社会秩序,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以下简称“涉疫意见”)。该涉疫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非典”期间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以下简称“涉疫司法解释”)等规定,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从目前公布的案件情况看,国家在此非常时期对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从严从重处理的态度可见一斑。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近期通报的典型案例,以及《涉疫意见》、《涉疫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以犯罪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以案说法,梳理涉疫犯罪罪名,提出防范建议,分期发布,以便于社会公众在宅居家中、为防控疫情做贡献时,正确分析其行为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以避免陷入刑事案件之中。
在上三期的内容中,本文以案例方式向大家介绍了疫情期间自然人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行为,在今天的文章里,我们结合《涉疫意见》、《涉疫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向大家介绍单位在疫情中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行为,并提出防范建议。
1. 生产或销售假药、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行为
Ø 案例:
案例一: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疫情下的刑事法律风险和防范 (第四期)。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及舆情监控,在义乌市江北下朱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被刑拘当天即主动对接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28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完善证据、后续侦查和追诉上家的意见,上家田某某于1月29日被抓获到案。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正引导公安机关对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完善证据,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向社会发布后,被媒体广泛报道,相关短视频报道在抖音、快手等平台播放2.5亿次、转发1.25亿次,微博热搜阅读1.4亿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案例二:近日,安徽省霍山县公安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了一起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伪劣医用口罩案。
经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犯罪嫌疑人丁某数次通过多渠道大量低价进购日常防护口罩(非医用外科口罩),利用虚假宣传,将日常防护口罩标注为“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通过其淘宝网店“卓泰医疗器械旗舰店”以78元/盒(每盒50片)的价格对外销售。
据查,丁某从1月22日开始销售,截至目前共进购103.3万片口罩,共销售出18720盒(93.6万片),涉案金额1460160元。
霍山县公安局指出,丁某以次充好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霍山县公安局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犯罪嫌疑人丁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获悉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销售假冒商标口罩案后,依法迅速介入,调阅已有证据材料,于介入当日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日,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该院立即派员通过网上阅卷、电话沟通、会商等方式提前介入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引导取证意见书》,从侦查方向、证据搜集及固定等五个方面提出意见,侦查机关均予以采纳。
经查,2020年1月30日,12315投诉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在南昌市东湖区渊明北路阳光建材店购买口罩1280个,经向生产厂家查询得知该批口罩系假冒产品。后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两次至该店检查,发现该店售卖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质量伪劣,店主欧阳某某、周某某不能提供进货证明,明知所售口罩为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待鉴定),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予以销售,可能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四个罪名。在销售数量、总价格暂未完全查明的情况下,该院建议先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Ø 相关规定
《涉疫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涉疫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Ø 所涉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Ø 防范建议
关键时期,更要注重产品质量。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绝不能流到市场上,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 疫情期间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Ø 案例: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数额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要求 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销售口罩的天猫订单信息及物流快递信息等证据材料,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Ø 相关规定
《涉疫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涉疫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Ø 所涉罪名
非法经营罪定罪Ø 防范建议
抗击疫情,每一位公民、单位、企业都有义务参与。在这个非常时期,单位、企业应当生财有道,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会引起大众恐慌心理, 国家对于这些行为将从重处罚。本期针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刑事风险分析,同时罗列《涉疫意见》、《涉疫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便于大家阅读了解。山和律师提醒您:在全国上下防控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国家对每个公民的言行有着更高的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制,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应严格注意自己言行的合法合规,以免触犯刑法。疫情终将过去,生活仍将继续,风雨之后,终见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