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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及意见汇总
发布时间:2020-02-19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及意见
汇总
德阳市律协疫情防控法律研究课题组 温俊
汇总
德阳市律协疫情防控法律研究课题组 温俊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商标申请业务、专利申请业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商标注册大厅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建议申请人尽量使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商标申请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j.cnipa.gov.cn/wssq/
申请人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申请的,已注册网上申请用户的,可选择“网上申请用户登录”,直接登录办理业务;未注册的,需先注册,再提交申请。
已注册网上申请用户的,可选择“网上申请用户登录”,办理缴费业务。仅办理网上缴费业务,选择“简易用户登录”,先注册简易用户后再缴费。
可邮寄递交的纸质文件尽可能采取邮寄方式。商标异议、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邮寄时,一案使用一个信封邮寄,并在信封上注明业务类型,如异议、评审业务等。
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政编码:100055。
建议尽可能减少到各地窗口办理业务,确需前往地方商标受理窗口、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办理业务的当事人,请按照当地相关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工作通知办理。
(二)专利申请
1. 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疫期办理专利申请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了两种电子申请业务办理方式:一是电子申请客户端,二是电子申请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及意见汇总。
申请人在中国专利电子(http://cponline.cnipa.gov.cn)申请网注册后,选择其中一种电子申请方式即可实现专利申请文件的编辑、提交和各类通知书的接收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申请人如果已经通过纸件方式提交了专利申请,下载并安装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纸件转电子申请请求,经审核通过后再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办理有关手续,或者邮寄申请日后其他文件。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是PCT国际专利申请,建议在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上选择电子申请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方式办理文件提交和通知书接收等手续。
如果您是专利电子申请注册用户,请您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查询并缴纳专利费用,也可以通过银行和邮局汇付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711171018260016603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代替地址邮编)
2.成都代办处
成都代办处定于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员流动、接触和聚集,建议公众通过网上办理所有业务。
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缴费等业务可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
办理专利费减备案、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文档查阅复制等业务可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cpservice.cnipa.gov.cn。
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专利费用后,在缴费信息补充系统填写缴费信息,网址:http://fee.cnipa.gov.cn。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
账 号:229201010400233120000000001
业务电话:028-86058600
专利受理:028-86058601
专利收费:028-85530362
商标受理:028-86058630
邮政编码:610041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4楼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申请人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申请和中间文件。为方便广大用户,所有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使用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未注册的用户,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使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用户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缴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也可以通过银行和邮局汇付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711171018260016603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代替地址邮编)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版权登记业务?
答: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的版权登记服务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天桥版权登记大厅从2月18日起开放对外营业,营业时间为每天上午9:00-11:00,各类登记业务均需提前预约方可到大厅现场办理,2月13日-16日可以预约2月18日-21日的登记申请,2月17日开始按照正常周期预约,到大厅办理业务的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
根据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的通知,为有效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省版权事务中心自2020年2月3日起通过网络在线办公,为著作权人提供远程在线服务。著作权人可登录四川版权综合综合服务平台(www.sc-copyright.org)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登记。如有疑问,可通过版权中心工作QQ2997139909、电话028-86696629向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三、如何进行相关费用查询?
答:(一)网络查询
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专利检索与查询”进入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
(二)电话查询
国家专利申请:010-62356655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010-62088476
PCT国际申请国家阶段:010-6208830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010-62088216
(三)其他专利收费业务
专利收费收据的查询和再寄,出具缴费情况说明,更改收据抬头等业务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shoufeichu@cnipa.gov.cn咨询并办理。
四、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怎么办?
答: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五、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怎么办?
答: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六、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怎么办?
答: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七、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料补正和缴费怎么办?
答:知识产权局要求优先使用网上系统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业务。对于申请人确需提交纸件的国际申请、补正、不规范答复或国际注册后续业务, 建议通过快递、邮件的方式寄送。
对于属于疫情控制区的当事人、或其他地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当事人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或后续业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或缴费的,给予救济措施:申请人可自障碍消除两个月之内,提出请求,说明理由,提交该地区相应知识产权机关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理由成立的,给予重新补正或缴费(国际续展已超期的除外)。
八、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答: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 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九、什么是“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
答: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十、如何主张期限中止?
答:当事人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一、主张期限中止可以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当事人应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允许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十二、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怎么办?
答: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参照解答四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电子申请,如何颁发电子专利证书?
答: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颁发电子专利证书,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如有需要,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出请求,获取一份纸质专利证书。
自2020年2月17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各专利代办处以及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不再提供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和决定的纸件副本;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出且没有签章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如有需要,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提出请求,下载带有电子印章的通知书和决定。用户还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对带有电子印章的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及决定电子文件进行校验,相关操作流程及校验指南参见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帮助文件。
十四、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十五、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答:(一)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对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一项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二)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三)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十六、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十七、新冠病毒疫情下是否适用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答: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疫情爆发情况下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或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适用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十八、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程序?
答: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相应的决定,随后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特殊情况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主动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建议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强制许可相应专利,用以生产相应产品。
十九、相关业务办理网址
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
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
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http://vlsi.cnipa.gov.cn
二十、疫情期间知识产权诉讼相关问题
答:(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询问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优先书面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优先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的,可以发送至“书记员姓名全拼@court.gov.cn”。不便电子递交的诉讼材料,可以通过中国邮政寄交(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邮政编码:100160)。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措施
1.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优先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四川移动微法院(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查找“四川微法院”小程序)开展立案、缴费、提交证据材料等诉讼活动,尽量减少出行。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2.四川群众需到湖北或其他异地立案的,尽量采取“跨域立案”方式,在全省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就近跨域立案;省外群众需来川立案的,尽量在当地法院就近跨域立案。
3.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延期。
4.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将尽可能采用电子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等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上开庭。
5. 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或者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执行等措施,法院将在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依法办理。
6. 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热线、“四川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渠道进行。
(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措施
1. 诉讼服务中心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
2. 疫情防控期间,需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www.scssfw.gov.cn)或“四川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邮寄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务必注明准确联系方式),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3. 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申诉信访通过12368热线、信访专线、电子邮件等线上渠道进行,或者将信访材料邮寄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能以疫情期间不能立案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我国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四条对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五个类型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总结起来,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有三个要件: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释明,现在虽然是疫情期间,但是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具备网上立案功能,当事人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作为权利人并非不能行使请求权。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温俊,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执业期间,曾主导并参与多起法律课题研究及部分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各类合同法律事务、公司法业务、金融法律事务、经济纠纷法律事务等非诉讼、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