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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财税热点 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19
德阳市律师协会疫情防控法律研究--金融与财税法律问题专题之二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财税热点
法律问题研究  
         德阳市律协疫情防控法律研究课题组  邓艳 严学
                                              
 

 
目  录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如何办理涉税事项?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六、新冠肺炎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能否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船税能否减免?
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益性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经过艰苦努力,疫情形势出现积极变化,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在这一特殊时期,疫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各种热点法律问题。
为此,特结合四川省、德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企业及普通民众涉及的财税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整理出以下问题及建议,以助企业及民众抗疫。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如何办理涉税事项?
       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事项。但为了有利于疫情防控,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纳税人尽可能采取“非接触式”进行涉税事项办理。
【律师建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自身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者直接进入纳税人所在省级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中的“电子税务局”即可进行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还推出了“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德阳市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收取邮寄费用”。
【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
(2)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关于德阳市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同时,德阳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
纳税人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五)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律师建议】
       由于目前仍是疫情防控期,建议纳税人时时关注税务局相关公告,如果延期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需要向税务局申请延期,否则被认定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未按期缴纳税款,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1)《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2)《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自 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律师建议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需要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不在名单中,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所以需要查看运输的物资是否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范围内,不是疫情防控期间所有运输收入均享有该税收优惠政策。
       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4、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5、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需要注意的是,该税收优惠政策自行申报、自行负责,如果判断错误将带来纳税风险,建议聘请专业涉税服务机构协助申报。
【相关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8 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3、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6、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7、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8、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师建议】
       1、适用该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该优惠政策突破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规定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规定。故企业在适用该优惠政策时应当注意企业本身是否符合条件以及该优惠政策截止时间。
       2、企业在适用该优惠政策时应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规定的困难行业以及是否属于困难企业。
       3、以上优惠政策企业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如果判断错误将带来纳税风险,建议聘请专业涉税服务机构协助申报。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2020年2月2日
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 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该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该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律师建议】
       1、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注意适用范围,仅限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单位发放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应当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单位发放其他与预防无关的物品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当注意该政策的截止日期。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六、新冠肺炎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能否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律师建议】
       1、四川省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相关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5)《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德办发[2020] 7号】
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船税能否减免?
       答: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律师建议】
       本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不适用其他未参与疫情防控的单位,故取得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依据很重要。
【相关规定】
(1)《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2)《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德办发[2020] 7号】
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益性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扩大了捐赠免税进口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律师建议】
       1、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是以取得资格为准,不是带有“公益”二字的机构都属于税法上认可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突破了“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以及“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3、本优惠政策允许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单位及个人进行全额扣除,但需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故取得受赠医院的接收函很重要。
       4、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故在进行全额扣除时需要准确判别,以免带来涉税风险。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后,个人所得税也需要进行汇算,个人所得税全额扣除时也需要准确判别。
       5、需要注意的是:本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适用其他用途捐赠,且有时限性。
【相关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3)《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发布)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6号)
 

作者简介:
邓艳,女,法学学士,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方向为公司法。
严学,男,法学本科,四川仁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方向为公司法及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