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金融热点 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19
德阳市律师协会疫情防控法律研究--金融与财税法律问题专题之一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金融热点 法律问题研究
德阳市律协疫情防控法律研究课题组 邓艳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金融热点 法律问题研究
德阳市律协疫情防控法律研究课题组 邓艳
目 录
1、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否延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2、个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否延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3、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是否纳入征信不良记录?
4、对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逾期贷款,可否在计算逾期时间时扣除疫情时期?
5、金融机构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新冠肺炎疫情中死亡的,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6、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如何赔付?
7、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否缓缴?
8、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否延期?
9、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能否延期?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经过艰苦努力,疫情形势出现积极变化,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在这一特殊时期,疫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各种热点法律问题。
为此,特结合四川省、德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企业及普通民众涉及的金融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整理出以下问题及建议,以助企业及民众抗疫。
1、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否延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答: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律师建议】
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布通过了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但因各家银行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企业有因疫情影响而导致逾期还款可能的,请尽快与当地银行联系沟通,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明确还贷事宜。
【相关规定】
(1)《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规定:“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金融热点 法律问题研究。”
(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3)《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成银发〔2020〕15号】规定:“六、做好受影响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受影响企业利用保险、期货市场等对冲风险。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
(4)《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三)齐心协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保障开复工企业资金需求,对复工困难导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要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逾期贷款,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可在计算逾期时间时扣除疫情时期。(四)重点关注小微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和政策帮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民营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
(6)《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规定:“(二)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
2、个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否延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答: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律师建议】
当前大部分银行将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个人群体仅限定为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等。因各家银行规定不一致,建议:若个人有因疫情影响而导致逾期还款可能的,请尽快与当地银行联系,以确定能否延期还款及具体细节,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申请及证明文件。
【相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2)《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规定:“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3)《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十二)优化疫情防控一线金融服务。对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银行业机构要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直至全省I级响应结束;在I级响应结束后三个月内,要根据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还款安排。”
(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成银发〔2020〕15号】:“六、做好受影响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5)《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规定:“三、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于已经毕业且处于还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如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失去还款能力的,要协调经办银行启动救助机制,为其办理代偿应还本息相关手续,减轻他们的还款压力。”
3、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是否纳入征信不良记录?
答: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律师建议】
目前国内各大银行公布了相关政策,并不是针对所有持卡人,只有符合条件的人群,才可能享受银行提供的优惠政策,对于其他人群,仍要按时偿还信用卡。因各家银行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如有因疫情影响而导致逾期还款可能的,请尽快与当地银行联系沟通,根据个人自身实际情况明确还贷事宜。同时,可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若有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的,可提出异议和投诉。
【相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十二)优化疫情防控一线金融服务。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成银发〔2020〕15号】:“六、做好受影响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4、对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逾期贷款,可否在计算逾期时间时扣除疫情时期?
答:对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逾期贷款,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可在计算逾期时间时扣除疫情时期。
【相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三)齐心协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保障开复工企业资金需求,对复工困难导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要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逾期贷款,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可在计算逾期时间时扣除疫情时期。
5、金融机构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新冠肺炎疫情中死亡的,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答:(1)借款人死亡的,有遗产的,继承人应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还款责任(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另外,若有遗产的,死亡一方的继承人应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还款责任。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人死亡后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各地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一般认为:若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全额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死亡的,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比照借款人死亡由借款人的继承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进行追索;若借款合同未到期时保证人死亡的,贷款银行不能再追索保证人或其继承人。
(4)抵押人、质押人的担保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无论抵押人、质押人在什么时候死亡的,都不能免除其在抵押物、质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抵押人、质押人已经死亡,按继承法相关规定,这时的被追索责任主体变更为抵押物、质押物的继承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6、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如何赔付?
答: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相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2)《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成银发〔2020〕15号】规定:“八、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水平。积极排查客户承保及出险情况,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时效,及时足额赔付,确保应赔尽赔快赔。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拒保。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
7、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否缓缴?答: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相关规定】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规定:“(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和利息。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
8、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否延期?
答:企业信息披露可申请延期办理。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银发〔2020〕29号】规定:“(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2)《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规定:“(二)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
(3)《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规定:“二是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本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
9、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能否延期?答:可申请延期。
【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银发〔2020〕29号】规定:“(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作者简介:邓艳,女,法学学士,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方向为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