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德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6
各律师事务所: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设置的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救济途径,但诉讼保全担保难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限制诉讼保全制度充分发挥功用的瓶颈。为更加有效地维护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这是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上的创新,具有降低当事人诉讼门槛及成本、提升法院诉讼保全时效、加快结案效率等优点。
为进一步提高这一新型担保方式的社会认知度,我会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共同推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与其他担保模式的比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如下优势:
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
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引入了“担保规则”,其作用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保险产品既有“担保规则”的上述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降低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2、有利于降低法官的保全责任,提高诉讼效率。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法官对保全错误有过错的,除了要对被申请人进行国家赔偿外,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法官也需要负个人责任。这将导致法官在诉讼保全中更加谨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诉讼效率。
3、防止大量民间资金或财产因保全担保而闲置,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4、有利于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担保担责双重保障。
5、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
6、有利于原告为异地的当事人解决担保问题。
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在司法实践中的开展状况
自2013年以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全国27个省市地区与超过100家法院联合开展此项业务, 截止目前已有8个省市出单,与21家法院全面开展合作。目前,在天津地区,已全面得到法院政策支持。天津市高院、中院、绵阳中院出文支持诉讼保全保险责任保险。
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请各律师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让本律所律师知悉,并向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尤其是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或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推荐。
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介绍及保险条款、所需资料、费用等,详见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服务组:
业务经理:叶佳 电话:13908109291
销售主任:廖青 电话:15984906960
销售主任:熊静 电话:13890205655
销售主任:邓美艳 电话:1399027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