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历经四年十二次审理藏族打工妹靳福香的维权之路

发布时间:2017-07-25
       四川藏族打工妹靳福香遭遇车祸官司和由此连带的工伤赔偿,四川省各级工会高度重视,该案历经四年十二起诉讼。
       2007年4月20日,该案在各方关注下终于执行完结,但参与维权的各方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法律设定严格甚至在一般人看来近乎繁琐的司法程序,是为了穷尽所有可能的救济手段,保证案件的实体审判客观公正。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诸多的司法程序使诉讼人数年甚至十数年在诉讼程序中艰难度过也是不争的现实。
       效率与公平是我们在讨论司法审判时的一个永恒话题,在立法设定司法程序时什么是效率与公平的科学临界点,确实是我们立法机关应审慎考虑的问题。―――编辑手记
       2007年4月20日下午3时,四川省德阳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举行了一场特别的赔偿款交付仪式。德阳广汉市法院执行法官将54808.34元赔偿款交给了藏族打工妹靳福香。至此,这场跨越四个年头、历经十二次诉讼的交通事故连带工伤赔偿案总算划上了句号。
       由于此案一度在四川产生较大的影响,四川省总工会和德阳市委有关领导专门赶到赔偿交付现场,向为她讨回公道的市、县工会、法院和律师表示感谢。
       在赔偿交付现场,泪流满面的靳福香以藏族的最高礼节,向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会领导和律师以及负责该案的法官敬献洁白的哈达,以表达她最诚挚的感激之情。但她一再对记者说,尽管赢得官司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四年来她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犹如一场梦,远远不是赔偿能补偿回来的!上班途中受伤
       靳福香是四川阿坝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一位藏族青年妇女,也是一个不幸的单亲母亲。2002年2月,当她解除了不幸的包办婚姻之后,为了摆脱贫穷,给女儿一个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她带着孩子离开家乡来到德阳广汉市打工。
       2004年6月的一天,在广汉豪门机面厂(机面厂)打工的靳福香为企业向成都红旗连锁超市送货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后,被送到成都363医院进行抢救。
       医生诊断,靳福香的第四腰椎骨折、胸腔积血、腹腔积液、右下肢瘫痪、头颅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医院全力抢救后虽然保住了命,但肇事者只垫付了4500元住院费后再没有露面。因无法支付昂贵的医药费用,院方停止治疗,靳福香只好拖着伤残的身体到机面厂驻成都办事处居住地养伤。
       谁想事发后企业不仅不支付靳福香工资,反而把她轰了出去。无奈的靳福香只好暂住在另一打工妹承租的房子里。工会伸出援手
       靳福香伤后,车主、用人单位不闻不问,因得不到医治,她遂拄着双拐带着女儿不断上访。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各界极大关注。四川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李登菊指示:工会要全力参与为靳福香维权过程,还她一个应得的公道。
       随后,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司法厅为她在成都的交通事故案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德阳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表示要全力为靳福香维权。德阳市总工会除拨付现金为靳福香提供困难帮助、募集衣服帮助其渡过难关外,还指派德阳市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副团长、常驻法律顾问唐朗军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交通事故赔偿案的维权首先遇到诸多阻力。该案前后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二审共四次庭审,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法条规定当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应由其负责举证。
       本案中,车主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有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事实,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靳福香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车主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有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事实,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靳福香获赔42095.46万元。
       但判决生效后,靳福香只拿到车主偿付的两万元医药费,其他赔偿肇事车主承诺在3个月内付清余额,可余额迟迟不能兑现,肇事方一直采取躲避态度。
       2006年春节前夕,靳福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车主依然采取躲避方式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
       2006年5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扣留肇事车主轿车后,车主才将法院判决其应赔付靳福香的余额履行完毕。工伤索赔
       在法院作出车主赔偿靳福香赔偿金之时,靳福香认为这笔赔偿金不足以偿付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更何况还有来日的后续治疗费,她再次陷入困境。
       此时,作为车祸案法律援助的律师提醒她,靳福香的伤残是她在上班为企业送货时间遭遇车祸造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属于工伤。
       于是,德阳市总工会再次指派律师唐朗军为她提供法律帮助,并在德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援助手续。但在办理靳福香的工伤认定、工伤赔偿一案中,机面厂以靳福香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为得到靳福香与机面厂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德阳市总工会与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赶到靳福香送过货的成都红旗连锁135家超市中进行调查取证,证实靳福香负伤前确实是机面厂的理货员工。
       2005年2月,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证据作出了靳福香构成工伤的认定。劳动部门多次通知机面厂领取靳福香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但该厂负责人拒绝领取,当劳动部门和工会的工作人员上门送达工伤认定书时,厂方放出狼狗阻止有关人员送达……
       机面厂了解到劳动部门对靳福香作出认为其构成工伤的认定后不服,先后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2005年10月,此案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劳动部门认定靳福香工伤性质的行政行为。
       2006年1月,德阳市总工会又帮助靳福香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为:靳福香的工伤构成七级伤残。
       2006年3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担任靳福香的援助律师唐朗军向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靳福香工伤待遇近6万元。
       2006年5月,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靳福香和她的援助律师提出的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机面厂不服,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靳福香和律师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异地审理。
       2006年6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庭审中用人单位以“靳福香手术费用应当先经过交通事故处理,再进行劳动仲裁”,“没有收到劳动部门工伤认定通知书”等理由进行抗辩。
       2006年9月,中江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厂方应付靳福香54808.34元工伤赔付款。
       一审法院判决后,机面厂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12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机面厂并未自动履行法院判决。德阳市总工会又帮靳福香提供法律援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7年春节前,广汉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多次给机面厂做工作无效后,对其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并多方查找该厂债权。2007年3月,法院冻结了机面厂在成都红旗连锁超市的货款,并将执行款项划拨至广汉市人民法院。
       2007年4月20日,德阳广汉市法院执行法官将54808.34元赔偿款交给了藏族打工妹靳福香。案后反思
       德阳市总工会维权保障部部长邵力波、德阳市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副团长、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朗军认为,当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本的确太高。
       回顾藏族打工妹靳福香案跨越4个年头的援助过程,作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我们在欣慰之余,也有以下深深的感慨:
       一、从法律角度看,在现有体制和法律架构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本太高。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设定的工伤赔偿和四川省关于因交通事故形成工伤的处理程序(即交通事故先行赔偿,工伤赔偿补足),在靳福香工伤案上得到了最典型的体现。正因为如此,我们和靳福香才感到维权成功了,但大家都高兴不起来!
      本案2004年发生,跨越4年,所产生的程序共14个:交通事故认定―――法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再审二审―――强制执行;工伤认定―――工伤行政复议―――工伤行政诉讼一审―――工伤行政诉讼二审;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一审―――工伤赔偿二审―――强制执行……具体地讲,靳福香一案在成都的交通事故经历五个司法程序;在德阳的工伤赔偿经历了九个司法程序;其中涉及法院的审理就达十二次。由此可见,这种法律程序的设定,使用人单位在应对时占尽了优势,而职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始终处于劣势。
       另一方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确定“差额补足”的原则,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可以重复获赔”原则是一致的。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却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后再实行差额补足”的原则。我们在提供援助的过程中,只能等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而且在工伤赔付中,要扣出已经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额。实际上,靳福香用两年时间获得的4万多元赔偿又开支了3万多元作第二次手术,她残疾后获得的赔偿所剩无几。
       反之,一些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设定诸多的前置程序,本着尽快使伤残职工获得赔偿,减少诉累的原则,我们会尽快启动工伤赔偿程序,以便靳福香及时得到救治。尚能如此,靳福香最终获得的赔偿就应当是10多万元,而不是现在的5万多元!
      上述程序问题,我们寄希望在“劳动法庭”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时,在《劳动法》修改时,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中能够得到修改和改善;同时,我们也希望四川省取消关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的“差额补足”规定,以回到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重复获赔”原则上来。
       二、从工会维权角度看:
      1.维权之路非常艰辛,工会必须发扬锲而不舍的精神,以顽强的毅力维权。四年漫长的维权路,我们之所以能处理好因“农民工”事件,倘若没有顽强的毅力就无法完成。正是有了党和政府、人民法院、媒体及社会各界,特别是省、市、县三级工会的全力支持,才取得了基本圆满的结果,可以说:“力量和毅力来源于工会坚定的支持。”
      2.必须以法律手段维权。要引导职工通过合法渠道,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办理德阳的靳福香工伤赔偿案前,我们总结了成都交通事故处理的教训,为防止用工方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干扰司法机关办案,我们研究后认为必须引导受援人坚持走法律途径,同时利用《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全力支持靳福香维权。因此,我们通过金川县政府驻蓉办事处作靳福香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又以公函的形式请求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并快速地得到了执行。最终,我们既处理好了因“农民工”的案件,避免了恶性事件发生,又使靳福香获得了赔偿,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工会要给职工依法维权创造必要的条件。
       以工会为主导,善于利用律师等社会资源依法维权,并提供人力物力的全力帮助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引入在劳动争议方面有特长的律师参与工会处理职工维权工作,是德阳市总工会在创新维权思路上的有益探索。“德阳市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的成立,使德阳市工会组织有了一支职工维权的专职律师队伍。正因为如此,我们的职工维权工作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党委政府和职工群众的广泛赞誉。
以案说法
       靳福香案给工会维权的启示
       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朱新华  
       历经4年、12次审理9次司法判决的靳福香工伤损害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该案充分体现了党政主导、工会主抓、法律援助、社会联动的农民工维权机制的有效性。
        在整个案件处理中,四川省、市、县三级党政始终给予了高度关注。鉴于本案涉及面广,四川省总工会和省司法厅将其作为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由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和省法律援助中心共同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实践证明,本案的成功维权,为工会开展农民工维权,探索出了一条各方联动维权的有效途径。
       法律援助强力介入是关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同时享有案件,由于损害原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也不同。面对强势的肇事车主、用人单位和现行交通事故及工伤处理程序,一些农民工往往处于劣势。而工会组织和法律援助的强力介入,就显得非常必要。
       在成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四次判决中,原、被告双方就赔偿责任提出不同意见:对方代理律师称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局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中确定的双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要求,靳福香的人身损害赔偿额将大大“缩水”。
       对此,援助律师指出《交通事故责任书》只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确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赔偿责任的划分,更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法条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应由其负责举证。本案中,车主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有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事实,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律师的意见,确认车主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事实,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为靳福香争取了更大权益和救治费用,避免其伤势的进一步恶化,也为其人身损害赔偿案锁定了胜局。
       用人单位以未与靳福香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承认其用工行为,以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此案的工伤认定、工伤赔偿一波三折。
       工伤认定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用人单位虽然没有与靳福香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间的劳动者”。这同时被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认定所证实,也被用人单位的业务往来单位成都红旗连锁店所证明,靳福香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于法有据的。
       在各级党政、新闻媒体尤其是三级工会的全力支持下,靳福香走完了漫长的工伤认定、工伤赔偿诸多法定程序,最终为靳福香讨回公道。
       受本案的启发,四川省进一步推动了工会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的创新。省总工会与省法院正在推进由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对劳动纠纷进行司法调解工作,这既是一种审判活动也是一种司法程序。通过庭前调解,可以节约和减少社会的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理性依法维权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正确路径。靳福香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也没有忍气吞声,而是通过合法渠道依法表达诉求和主张权利,坚信司法机关一定会主持正义,公正判决。这为广大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理性依法维权提供了学习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