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伸出援助之手,维护民工权益
发布时间:2017-07-25
伸出援助之手,维护民工权益
----------王继伦损害赔偿案
1998年9月,旌阳区人民法院城郊法审结了一起损害赔偿案,中江民工王继伦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年43岁的中江县会棚乡五星村七组村民王继伦1991年带着离婚后归其抚养的年仅四岁的女儿王桂花只身来德阳,1997年11月王受聘到德阳市德宝企业总公司租给梁应强开设彩泉大排挡的凉山路16号门面打工。1998年2月19日下午,王继伦正在该店厨房工作时,被屋顶突然坠下的砖砌横梁砸伤。受伤后,王继伦被送到德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王多次要求房主和店主承担医药费和损害赔偿费,但协商未果。王继伦遂通过其女儿王桂花向市司法局写信求援,引起了市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市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两位律师为王继伦提供法律援助。1998年2月28日,王继伦通过援助律师黄晓明﹑杨兆红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房主德宝公司和被告店主梁应强赔偿各种费用8700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托律师不辞辛劳,调查询问了受害者和其他当事人,查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与法院的办案人员密切配合,到市建委﹑市质检站调查了房顶砖砌梁坠落事故责任,到市人民医院走访了医学专家,查明了王继伦再医费用,申请法院对王继伦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并到市劳动局查阅了王继伦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掌握了本案的主要证据。与此同时,援助律师积极与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呼吁理解和同情支持。在法庭上援助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两被告对王继伦伤残一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采纳,旌阳区人民法院1998年9月14日以 (1998)旌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王继伦的医药费﹑再医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79560元,由梁应强赔偿159812元,德宝公司赔偿63648元。该判决生效后,在援助律师的协助下,已成功执行完毕。
王继伦,这个在德阳举目无亲的中江民工,因打工不幸受伤,造成6级伤残,在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索赔,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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