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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已发的争议解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20
德阳市律师协会疫情防控法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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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律协疫情防控法律研究课题组   苟小竹

目录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四川省内如何申请立案?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德阳群众需在四川省区域外法院立案如何办理?
3、疫情防控期间各省市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是否停止计算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
4、被新冠肺炎病毒感染需要隔离的人员未能在疫情期间主张权利,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该怎么办?
6、被新冠肺炎病毒感染需要隔离的人员或者新冠肺炎病毒确诊者隔离治疗期间,上诉期限是否受到影响?
7、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德阳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如何办理立案?
8、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9、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德阳区域内的已排期开庭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能否申请延期?
10、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如何处理?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四川省内如何申请立案?
       答: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优先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或“四川移动微法院”( 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查找“四川微法院”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
       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至人民法院提交(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德阳群众需在四川省区域外法院立案如何办理?
       答:德阳群众需到湖北或其他异地立案的,尽量采取“跨域立案”方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在四川省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就近跨域立案。
3、疫情防控期间各省市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是否停止计算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
       答:不停止计算。《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
4、被新冠肺炎病毒感染需要隔离的人员未能在疫情期间主张权利,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答:《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冠肺炎疫情已发的争议解决法律问题研究。因此,被新冠肺炎病毒感染需要隔离的人员未能在疫情期间主张权利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同时,在网络信息发达的当今社会,行使权利的方式除传统的线下催要,还有短信、电话、邮件、微信等各种方式,且四川省境内法院均支持网上立案。权利人可通过不同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留存好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确保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可通过电话联系法官或者书记员,先口头申请延期开庭,再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开庭时申请书。
       同时,有条件进行网上开庭的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可在线参加诉讼活动。
6、被新冠肺炎病毒感染需要隔离的人员或者新冠肺炎病毒确诊者隔离治疗期间,上诉期限是否受到影响?
       答:上诉期间属于法定期间,一审判决上诉期为十五日。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因新型肺炎疫情被隔离或者入院治疗,上诉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7、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德阳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如何办理立案?
       答:疫情防控期间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暂停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有特殊情况需申请仲裁的,可通过电话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劳动人事仲裁院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同时,当事人可通过微信进行仲裁申请书预审。具体操作流程:关注“德阳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人社服务→仲裁申请书预审→按要求填写仲裁申请书→拍照提交。预审通过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德阳市仲裁委员会恢复受理后第一时间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预约电话:
       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838——2506159
       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838——2551561
       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838——3123245
       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838——5222809
       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838——6730062
       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838——6902057
       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838——7209160
8、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9、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德阳区域内的已排期开庭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能否申请延期?
       答:因受疫情影响,德阳区域内各劳动人事仲裁院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之后庭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市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如已确定开庭时间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将如期开庭。疫情防控期间的仲裁庭审实行不公开审理,暂停受理社会公众旁听。
10、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之一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按照该规定之制定精神,本次疫情防治专用资金和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作者简介:
 苟小竹,女,法学本科,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方向: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