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德市律协[2014]3号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6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简称《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2014年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法定职责,是执业律师的基本义务。各律师事务所、援助中心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考核程序,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工作流程全面客观评价律师的执业情况。严肃纪律,保证工作质量,对所有执业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考核。
二、考核对象
       凡2013 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三、考核内容及重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二)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三)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敏感案(事)件报告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的情况;(四)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参加考核的律师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事件等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五、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备案材料(纸质附件2、3、4提交一式三份,律师事务所总结提交一式二份,其他附件均提交一式一份A4规格加盖公章)。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三)2014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转至省外执业及停止执业律师汇总表(附件3)。
(五)《2014年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4)。
(六)四川省律师协会2014年团体会员登记表(附件5)。
(七)2014年度四川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参保名单(附件6)。
        六、考核结果备案审查时间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于2014年5月9日前,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和电子文档一同上报市律协,同时,缴纳2014年度个人和团体会费(法律援助律师不缴纳会费) 以便市律协及时上报省律协。
(一)市直所年度考核时间:4月28日(星期一)仁竞所、山和所、维扬所、言品言所、环峰所;4月29日(星期二)仁泰所、旭辉所、锦绣所、迪泰所、宗元所;4月30日(星期三)天啸所、朗照所、胡杨所、公达信所、依仁所、润坤所;5月4日(星期日)康伦所、述金所、超宇所、德商所、联坤所、君唐所。
(二)县(市、区)所年度考核时间:5月5日(星期一)旌阳、广汉;5月6日(星期二)中江、什邡;5月7日(星期三)绵竹、罗江。请各所按照时间要求上报年度考核备案材料。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2014年1月1日—3月31日许可执业的律师无需申请考核,但应将《律师执业证》上交,由市律协一并报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2014年3月31日以后许可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上不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无需在检查考核记录栏作任何记录。
(二)各所应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以规则指导考核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出具的意见,要有具体的评语和考核结果等次。
(四)律师应当按考核内容全面总结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不少于1500字。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阅签意见。
(五)律师培训登录册或完成了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有视为已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律师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七)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八)《律师执业证》原件。
(九)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2014年会费收缴工作安排
(一)会费缴纳标准
1、团体会费
1)市直律师事务所全年会费13800元/所(其中:上交省律协会费3500元,市律协会费10000元,公告费300元)。
2)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8700元/所(其中:上交省律协会费1500元、市律协7000元、公告费200元)。
2、个人会费
1)市直律师事务所个人会费1150元/人(其中:上交省律协会费350元/人,市律协700元/人,公告费50元,互助基金50元)。
2)县(市、区)属律师个人会费1000元/人,(其中:上交省律协会费200元/人,市律协700元/人,公告费50元,互助基金50元)。
3、本年度续保工作与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各律师事务所将2014年参保律师名单确认后,连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材料提交至市律师协会,每人保费:200元/人/年。
(二)按照《德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八次理事会议》决定,对新进执业的律师前三年减半收取本级律协的年度会费。
(三)按照川律协(2012)15号《四川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即:
1、未缴纳2013年度团体及个人会费的按照以下情形收缴即:
(1)团体会费
①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应补交2013年度全额会费。
②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应补交2013年度50%会费。
(2)个人会费
①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办执业证的律师应补交2013年度全额会费。
②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执业证的律师应补交2013年度50%会费。
2、2014年度团体及个人会费的按照以下情形收缴,即:
(1)团体会费
①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团体会费减半缴纳。
②2014年7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免缴本年度团体会费。
③更名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④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的新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2)个人会费
①申请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2014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申请的减半缴纳会费,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免缴当年会费。
②由外省市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2014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转入的减半缴纳会费,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转入的免缴当年会费。
(四)按照《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扶持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青年律师个人会费实行“一免二减半”即:
1、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执业证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包含35周岁)的律师, 2014年个人会费减交50%。
2、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执业证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包含35周岁)的律师,免交2014年个人会费。
3、2014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新办执业证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律师应缴纳2014年度全额会费。
4、2014年7月1日以后新执业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律师,其2014年度个人会费减交50%。
     (五)为符合财经制度,加强对会费收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缴纳会费一律采用转账或信汇方式。年度考核时务请将转账凭据或信汇凭据交市律师协会财务部门。
收款单位名称:德阳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旌东支行
账  号:2305363309021700218
       九、特别事项说明
1、为便于统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数据、录入省政府信用体系网及法律法规检索系统的数据,请各所、援助中心上报附件电子文档时采用Excel表格填报。表格格式均已固定(汉字为宋体9号字,数字为Arial体9号字,行高24),请不要随意改动,按照填表说明将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即可。(注:确保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的准确)。
2、《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扶持计划》、《四川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参见电子版文件。
3、各所、援助中心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考核程序,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工作流程全面客观评价律师的执业情况。严肃纪律,保证工作质量,对所有执业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考核。
4、为进一步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强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增强考核工作实效,市律协将成立评价考核检查小组,在今年4月份对各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请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接此通知后,及时向主管司法局作好工作汇报,认真做好2014年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注册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律协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 米 红    杨 进
联系电话:(0838)2903339  2902394  2900501
         13981088516(619)    13881041386(638)
邮    箱:dylsx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