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8年4月28日德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12年3月22日德阳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6年4月8日德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8年4月17日德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8年12月26日德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订、2025年9月19日德阳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德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Deya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DY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德阳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市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定正确的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德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德阳市司法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德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团体会员应当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给予经费保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2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并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二)支持、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四)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期间的继续教育;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负责实习律师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社会公益活动并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高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七)宣传律师工作,推动律师文化建设;
(八)实施同业互助,发展律师福利事业,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机制;
(九)依据行业管理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处理会员的申诉;
(十)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和惩戒办法;
(十二)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推进法治建设的建议意见,鼓励、支持律师参政、议政;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律师(含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为本会预备个人会员。实习律师经本人申请,可以批准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即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福利和保障;
(六)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获得本协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请求本协会调处会员之间争议的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被停止执业或中止会员权利期间不享有前述第(一)、(二)项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九条第(二)至(十一)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准则;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并代收代缴本机构执业个人会员会费;
(九)对实习律师实施指导和管理;
(十)承担本协会委派的工作;
(十一)协助本协会对会员的投诉调查,接受并履行本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在本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个人会员到德阳市行政区域外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应当到本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关系异动,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手续,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应当终止、取消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协会办理,并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或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终止会员资格的,其团体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动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关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和重要的规划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本协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六)制订和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律师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律师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本协会任期届满当年,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报请德阳市司法局设立德阳市律师协会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律师代表大会方案的制订和换届选举工作的筹备、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决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及其他事项。
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设主席1名,成员若干名。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应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协会提出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会员反馈情况。
5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应当列为议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律师事务所从个人会员中推荐、推举或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三年以上且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年限可适当放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律师执业机构和人数比例兼顾的原则分配。
根据需要,本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主席团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其他情况被终止会员资格的。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资格的,其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的本协会其他职务按相应程序一并终止。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暂停执行律师代表职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其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的本协会其他职务一并暂停执行。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决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四)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撤销和调整;
(六)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八)听取工作委员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评议其履行职责情况;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一)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四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职数由换届选举委员会确定。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接受全体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监督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生病等除外),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协会秘书处通报各会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任职条件和职数由换届选举委员会确定。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三届;每届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换届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上述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律师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五)代表本协会进行工作和对外交流联络;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会长承担分管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以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协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相互促进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协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行业党委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市注册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终止。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应主动辞职,否则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方式可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与会议方式一致。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九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会议方式可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与会议方式一致。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议方式可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与会议方式一致。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确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的事项及议题。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提请理事会罢免、增补或更换副会长、会长;
(三)商议秘书长人选及拟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的议案;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讨论并拟定专业委员会设置、撤销、调整的议案;
(六)领导秘书处工作,指导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各项重大事项,提交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在事前征求行业党委的意见后,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行业党委可派员参加相关会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各项重大事项以及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议形成的重大决议,应当报行业党委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德阳市司法局和行业党委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本协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每届副监事长的换届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上述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律师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并参与协会规划、要点的编制和工作、项目的推进落实;
(五)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六)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七)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八)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全体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参与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评议,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诫勉谈话、引咎辞职、罢免的建议;
(四)指派监事出席专门、专业委员会年会和本协会重大活动;
(五)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监督事项提出异议和工作建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会议方式可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与会议方式一致。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七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和监事会、监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等党政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本协会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秘书处应当在会前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德阳市律师行业党委,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德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可派员列席。
第四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律师纪律、财务管理等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建议上级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违反全国、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本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在作出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建议上级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听证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五十七条 对会员奖励的具体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协会会费的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六十条 本协会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具体收缴标准和收缴方式由本协会理事会决定,报德阳市司法局批准后执行,并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年度预算方案,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协会工作和业务研讨工作费用支出;
(二)本行业党委及行业党建各项工作经费支出;
(三)本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交流活动、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一)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发放。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德阳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
(一)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时;
(三)市律师行业党委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建议修改时。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19日德阳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