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德阳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8年4月28日德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12年3月22日德阳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6年4月8日德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8年4月17日德阳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8年12月26日德阳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完善律师行业管理、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协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德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德阳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本协会及其制定的相关律师行业规则对会员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本协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并接受德阳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及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德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含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实习律师经本人申请,可以批准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协会举办的各项福利;
(六)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德阳市行政区域外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须到本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负责实习律师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八)依据行业管理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依法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并提出建议意见;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十七)法律法规及上级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协会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在本协会任期届满当年,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报请德阳市司法局设立德阳市律师协会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方案的制订和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及其他事项。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设主席1名,成员若干名。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应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主持。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协会提出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5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应当列为议案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律师事务所从个人会员中推荐、推举或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三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限可适当放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律师执业机构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
根据需要,本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主席团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五)审议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为四年。本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四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职数由换届选举委员会确定。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接受全体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监督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生病等除外),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协会秘书处通报各会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副会长任职条件和职数由换届选举委员会确定。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五)代表本协会进行工作和对外交流联络;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会长承担分管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以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协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相互促进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协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行业党委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市注册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应主动辞职,否则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并由秘书处通报各会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确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的事项及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协会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应当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给予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各项重大事项,提交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在事前征求行业党委的意见后,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行业党委可派员参加相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各项重大事项,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议形成决议后,须报行业党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德阳市司法局和行业党委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并参与协会规划、要点的编制和工作、项目的推进落实;
(五)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六)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七)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八)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全体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参与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评议,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诫勉谈话、引咎辞职、罢免的建议;
(四)指派监事出席专门、专业委员会年会和本会重大活动;
(五)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监督事项提出异议和工作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七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和监事会、监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本协会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秘书处应当在会前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德阳市律师行业党委,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德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可派员列席。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律师纪律、财务管理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条 本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违反全国、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听证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四十六条 对会员奖励的具体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章 经 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协会会费的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具体收缴标准和收缴方式由本协会理事会决定,报德阳市司法局批准后执行,并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协会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年度预算方案,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协会工作和业务研讨工作费用支出;
(二)本行业党委及行业党建各项工作经费支出;
(三)本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交流活动、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一)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德阳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时;
(三)市律师行业党委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建议修改时。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须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德阳市司法局、德阳市民政局、中共德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备案。